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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
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深规土〔2003〕104号
为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关于建筑面积的限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的建筑面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限定。
二、为了提供设计创作的弹性空间,保证建筑创意的实现,满足各项建筑技术的合理要求,在建筑设计审批过程中,如果确因建筑艺术和技术需要,建筑面积可以在允许范围内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限定。但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限定建筑面积的面积,必须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完善用地手续。
三、允许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限定建筑面积的面积范围如下:
(一)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限定建筑面积的5%;
(二)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5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10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400平方米;
(四)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600平方米。
四、在规划验收过程中,竣工测绘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以违法建筑论处。
五、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规划验收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审批、验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